文章详情

股改后一年不能转让股权的法律依据 股权法律知识

11-18     浏览量:784

内容导航:
  • 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在公司设立几年内不能转让?
  • 法律对于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 股改后在一年内,持股平台里面的人是可以相互转让股份而不受限制的吗
  • 股份制改造后,股权不得在一年内转让,有这样的规定么
  • 股权质押的二次质押
  • 【推荐】股权可以多次质押吗?特别提示质权人约定哪些条款?
  • 股东公开转让股权详细流程有哪些法律知识大全
  • 1、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在公司设立几年内不能转让?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另外,公司高管转让股份的时间及数量也有限制。详见〈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攀枝花建设工程李明华律师解答

    2、法律对于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你好!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根据《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若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3、股改后在一年内,持股平台里面的人是可以相互转让股份而不受限制的吗

    股票买卖不受限制的,望采纳

    4、股份制改造后,股权不得在一年内转让,有这样的规定么

    有这样的规定。

    5、股权质押的二次质押

    我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内资公司的股权二次质押问题未做直接的否定或肯定性规定,但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二次质押问题并非如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早在2006年4月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办理股权质押备案,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权质押备案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质押合同。公司登记机关接受备案后,应申请人的要求,可出具载明出质股东名称、出质股权占所在企业股权的比例、质权人名称或姓名、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的审批机关等事项的备案证明。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股东不得转让或再质押已经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资额。”因此在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质股东可以就自己所持股权做二次质押。

    6、【推荐】股权可以多次质押吗?特别提示质权人约定哪些条款?

    内容来自用户:中华书文馆

    股权可以多次质押吗?特别提示质权人约定哪些条款?
    小编希望股权可以多次质押吗?特别提示质权人约定哪些条款?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说到股权质押,相信大家都会想问股权可以多次质押吗这个问题,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那么,大家知道股股权可以多次质押吗?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股权可以多次质押吗?
    不能。股权和任何权利一样,都是只有一次的质押机会。重复质押,本质就是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二、为了股权出质顺利设立及股权质权的实现,应该特别提示质权人约定哪些条款?
    股权质押协议作为规范质权人和出质股东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笔者认为,为了保护质权人,在该协议中,应将股权质押的核心内容以及其他对股权质押设立、股权质权实现有影响的特别条款列明。对此,根据股权质押的合同目的,笔者理解有以下几方面需要约定:3

    7、股东公开转让股权详细流程有哪些法律知识大全

    股东公开转让股权详细流程
    一、经可行性研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股权转让书面决议(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企业转让方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如有其他股东);
    三、经区国资办审核并报区管委会批准(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制地位)或区国资委核准,相应提供如下资料:(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审批)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应包括:
    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五、转让方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国资监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七、办理产权交易委托手续。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转让产权的委托书;
    (二)表明转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照);
    (三)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
    (四)权益人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文件;
    (五)标的情况说明;
    (六)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八、信息公开挂牌。转让方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九、接受咨询,组织交易。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十、由产权交易机构主持,签定产权转让合同;
    十一、办理产权交易鉴证及结算交割;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十二、变更登记。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以及税务、土地、房产等变更手续。

    相关推荐